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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职业技术学院财务报销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 2014-05-12   浏览次数: 598

 
无锡职业技术学院财务报销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财务管理,严格预算执行,合理运用资金,促进财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等相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各级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制》(锡职院财〔2012〕2号)的有关规定,根据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二条  学校实行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实行项目负责人经济责任制,各项目负责人是该项目经费的主要审批人。

第四条  学校实行专用经费部门归口管理,各归口部门负责人是其分管的专用经费的主要审批人。

第五条  学校实行大额资金逐级审批制度,按金额大小分别由部门(项目)负责人,分管校领导、校长(或校长授权)审批。

第六条  严格执行预算,在“严肃纪律,规范开支的原则下,学校各项经费支出遵循“预算项目、使用范围和额度”三不超原则。

第三章   经费支出审批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职能部门及二级单位预算内资金的审批权限

(一)定义:职能部门及二级单位预算内资金,指的是学校编制的经校党委会批准后下达给各职能部门及二级单位的年度预算资金,包括部门日常运行经费及专用经费。部门日常运行经费具体包括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交通费、邮电费等;部门专用经费是指根据预算管理体制由相关职能部门及二级单位归口管理的各类经费(具体项目以学校每年制定的预算方案为准)。职能部门及二级单位预算内资金不包含未下达至各职能部门及二级单位的校级运行经费。

(二)审批权限:学生活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是总支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除学生活动费以外的部门运行经费及专用经费项目负责人为职能处室及二级单位的行政负责人。职能部门及二级单位预算内资金由项目责任人集中掌握使用,各项目负责人对归口经费的规范使用负管理责任。各项经常性、消耗性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一支笔审批,一次性用款在1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需经分管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上的需经分管校领导和校长共同审批同一批次业务若开具多张(次)票据,视同一笔业务办理。

公务接待费用应从严控制,一次性用款2000元以上除归口部门负责人审批以外,还需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劳务费、专家评审费须经分管校长审批后发放。

第八条  创收经费的审批权限

(一)定义:创收经费是指专接本收入、各类培训收入、各类考证收入和提供各类有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按一定比例提取上缴款后归创收部门支配的经费。院(系)创收经费提成20%作为发展基金、80%作为福利基金,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在开支范围内由各部门自主控制使用。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弥补本部门公用经费不足,也可用于改善教学、科研及办公条件,不得以领代报。福利基金主要用于有关劳务酬金、津贴、加班补贴、福利、招待等开支。

(二)审批权限:创收经费相关支出,实行由创收单位的党政负责人双签审批制度。单笔1万元以上支出须由分管校领导(联系)审批。创收经费支付劳务酬金、奖励及补贴时,需由部门提出分配方案,分管校领导(联系)审批。创收经费支付业务招待费、考察费及交通费等支出,一次性用款2000以上的,需分管校领导(联系)审批。

第九条  基建经费的审批权限

(一)定义:基建经费是指用于学校基本建设的经费,包括财政补助经费、上级单位下拨的经费、学校自筹经费(包含贷款)。

(二)审批权限:基建经费支出时,凡列入年度综合预算的,一次性支出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其中业务招待费及交通费由分管校长审批;一次性用款在1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需经分管校领导审批;50万元以上的需经分管校领导和校长共同审批工程款应由审计处签审后报销。

第十条  专项经费的审批权限

(一)定义:专项经费是指具有指定用途,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经费,包括财政拨款项目经费、校内自筹项目经费、科研经费等。专项经费由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申报,并提交详细的项目预算资料,在财务处立专项使用。专项经费按用途可分为实验实训室建设类专项、物资采购专项、维修类专项、师资队伍建设专项、竞赛类专项、专业学科建设及教研教改专项、科研项目等。

(二)审批权限:专业学科建设及教研教改项目的审批权限参见《无锡职业技术学院教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条例》(锡职院教(2013)5号),科研项目的审批权限参见《无锡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条例》(锡职院科(2013)2号)。其他各类专项经费由项目部门负责人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共同审批,一次性用款在1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需经分管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上的需经分管校领导和校长共同审批

各类专项经费原则上只能列支与该项目相关的业务支出,除有特别规定的情况外,一般不得列支人员经费、招待费、汽油费等。

第十一条  经费支出审批的其他规定

(一)资金调度的审批权限

学校财务处的资金调度由财务处主要负责人和校长负责。资金调度的内部控制制度由财务处制定,资金调度的具体业务必须经财务处主要负责人审批,50万元以上的业务报校长审批。

(二)预付账款及个人借款审批权限与经费支出审批权限相同。

(三)职能部门及二级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必须遵守学院规定,不得将单项支出金额化大为小,化整为零,逃避审查和财务监督。同一笔经济业务的报销凭证应合并核算,不得人为拆分。报销金额达到一定额度,必须经领导审批。

(四)实行经费审批回避制度。项目负责人申领借款或报销支出,须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或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各职能部门及二级单位负责人申领借款或报销支出,须由分管领导审领导申领借款或报销支出,副职由正职审批,正职之间互批

(五)为了简化审批手续,同一笔款项领导审批只要办理一次,即在办理借款或直接报销时须经领导审批。对已办理过借款审批手续或已办理过项目合同审批手续在报销时由财务处审核后报销(报销凭证后应附合同审批表)。

(六)报销授权审批流程为:经办人签字、证明人或验收人签字、项目负责人签字、财务审核制单签字分管校领导签字、校长签字。

第四章   财务报销票据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报销票据的种类

经办人报销费用时必须提供当年新版式真实、合法、合格的票据。财务可报销的票据主要包括从外部取得的票据及本校内部结算用的票据。从外部取得的票据主要有税务发票及行政事业性收据。税务发票必须有税务监制章并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火车、飞机、汽车、轮船票除外);行政事业性收据必须有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监制章并加盖开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校内结算用票据指的是用于学校内部部门或单位间结算的收据,须加盖收费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仅限于内部结算用)。

第十三条  报销票据的填写要求

报销票据的内容必须填写齐全,票据上应当注明填制发票的日期、付款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开票(收款)人等。

付款单位名称(俗称“抬头”)必须填写“无锡职业技术学院”,除车船票以外,付款单位为个人或客户的发票原则上不允许报销。

票据上填写的大小写金额要相符,并且不得涂改,除金额外其他内容更改后必须加盖出具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票据上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及金额须填写清楚。凡购货(包括耗材、材料、图书、资料及其他物资)、文印等业务因商品种类较多无法逐一填写明细项目的,可由供货方在票据外另附明细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否则为无效发票。购买图书资料应与所报销项目相关,在网上购买的图书资料可附该网站的发货清单,发货单日期与发票日期应一致。

票据应当在有效期内及时报销,跨年度的票据原则上在不超过一年的期限内给予报销,情况特殊的须附加情况说明并经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十四条  票据遗失的处理办法

经办人应妥善保管票据,避免遗失。非现金结算业务票据遗失确需报销的,须提供对方单位出具的证明(单据号码、金额、业务内容等)并在票据复印件上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由经办人签名,部门负责人同意并报财务处负责人批准后,才能给予报销。遗失现金结算业务的票据原则上不予报销。因公出差遗失车船票确需报销的,由本人提供经同行人员证明和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情况说明后方可报销,遗失车票的报销金额可比照另一单程票价,在规定的标准内给予报销,遗失双程票的,不予报销。

第五章   财务报销手续和要求

第十五条  主要业务的报销手续

(一)实物采购业务的报销手续

实物采购包括办公用品、实验实习实训材料、消防用品、图书、资料、设备、家具等存货及固定资产的采购。实物采购必须符合已批准的年度预算及计划,采购过程应符合政府及学校出台的关于实物采购、资产管理以及合同管理等的相关办法和规定,并根据发票明细或所附清单按要求办理验收、登记手续,报销时出具验收记录。由外单位加工业务参照采购业务办理。通过网络购物需提供银行支付凭证。

(二)维修改造业务的报销手续

维修改造业务的开展必须符合学校批准的年度预算及计划,符合学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维修改造项目(含装修、水电、修缮、绿化等)报销时须附合同及工程决算单,总价在2万元以上的须出具审计报告。

(三)差旅费用的报销手续

教职工因公出差发生的差旅费用参照学校《差旅费报销办法》的规定在项目预算限额内给予报销,对于超过规定范围及标准乘车或住宿的,超支部分不予报销。 

教职工因公出差可预借差旅费,由经办人事先填写“借款单”,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到财务处办理借款。出差人员应在出差任务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参加会议或培训的,应提供经批准参会的会议或培训通知原件;外出调研或考察的,原则上应提供调研报告。

因公出国出境发生的差旅费用《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文)规定执行。

(四)其他业务的报销手续

除实物采购、维修改造及出差以外的其他业务在报销时主要是遵循预算执行原则,即在预算控制限额内,按学校合同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进行业务办理,经审批后予以报销。

第十六条  财务报销单填写要求

经办人办理报销时,应首先填写财务专用报销单《无锡职业技术学院经费支出审批单》或《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报销单》(财务处网站下载)等,按照本规定相关条款依次进行审批。财务报销单由经办人按要求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并将原始票据整理、分类、粘贴至《无锡职业技术学院票据粘贴单》(财务处网站下载)上,粘贴单必须有经手人、验收人或证明人(有入库单可免签)签字。

票据粘贴时应注意:票据正面朝上,从左至右,鱼鳞式地排列,分类粘贴在粘贴单上,如果同类票据大小不一样,可以按照先大后小的顺序粘贴,票据粘贴的面积不超过粘贴单的面积。原始票据粘贴要求整齐并呈梯形层次,使用胶水粘贴,粘贴后所有票据号码及印章保留齐全、清晰可辨。每张粘贴单后必须写明经办人、票据张数、总金额。再将各项费用支出金额分类汇总,填写在《无锡职业技术学院经费支出明细单》(财务处网站下载)的对应栏目里。

第十七条  资金支付的相关规定

按照《现金管理条例》、《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单笔支出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可通过公务卡结算,超过1000元以上(含连号发票合计数)均应通过银行对公转账结算,因特殊原因需要公务卡支付的,在报销时需附交易的付款凭证(本人银行卡消费回单、电汇回单等),并报财务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报销。

学校内部单位之间发生各类经济业务实行内部结算,不得支付现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适合校内各单位,后勤服务总公司等可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原锡职院财[2012]4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财务报销流程图.doc